公司薪資條裡面有分
"應稅"與"免稅"加班費:
應稅 4079
免稅 6799
我的出勤時數
出勤時數X1.33的有57小時
出勤時數X1.66的有19.5小時
時薪100
Q1:請問有辦法詳解出公式嗎?
因為加班費有分假日、平日的加班計算方式會有點落差。
提供相關的計算方式供您作參考;
【重點說明】
加班費:每月加班時數超過46小時,應併入薪資所得課稅。
【平 日 加 班 】計入46小時
【例假日加班】每日超過8小時,超過部份計入46小時。
【颱風假加班】不計入46小時。
【舉例說明】
加班時數 | 應計入 | |
平日 | 30 | 30 |
假日(六) | 8 | 0 |
假日(日) | 9 | 1 |
颱風假 | 12 | 0 |
合計 | 59 | 31 |
應計入31H<46H,免併入薪資課稅 |
【法條依據】
一、平時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支領之加班費,如未超過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度內支領規定標準之加班費,可適用所得稅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可免納所得稅。
二、按月定額給付加班費者,即不論有無加班及加班時數多寡,一律依定額給付,係屬同條款規定之津貼,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不得適用免稅規定。
三、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
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為雇主延長員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
營利事業單位員工為雇主之目的,在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或於發生颱風及其他天然災害,經主管機關公布該地區為「放假日」,仍照常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前列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其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之內。
四、加班費之計算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前2小時加給1/3,後2小時加給2/3,超過標準時數的加班費應作為所得人之薪資處理。
五、如果另行發給加班誤餐費,該加班誤餐費應與伙食費合併計算每月免稅限額(一般企業職工每人每月最高新台幣1,800元),超過免稅限額的部分應作為所得人之薪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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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台中會計事務所-台中記帳士事務所網址:http://tw.myblog.yahoo.com/tax3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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